(2016)晋05刑更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录生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179号罪犯王录生,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阳曲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杏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录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92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录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二次,监狱嘉奖2个。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录生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录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录生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