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察后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史庆静申请被执行人孙晓伟、孙美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庆静,孙晓伟,孙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后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史庆静,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孙晓伟,男,1995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察右后旗。被执行人孙美,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察右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庆静申请被执行人孙晓伟、孙美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晓伟、孙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3)二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生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