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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55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某,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2016年1月7日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韦庆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