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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西华大建设工程审价所与江西润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润田(永丰)矿泉水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大建设工程审价所,江西润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润田(永丰)矿泉水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54号原告:江西华大建设工程审价所,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号1栋3单元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0554330-4。法定代表人:饶冬水,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肖必想、宋曦,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润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605503-2。法定代表人:黄安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润田(永丰)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佐龙乡白水村,组织机构代码:68349559-0。法定代表人:吴晓光。原告江西华大建设工程审价所因与被告江西润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润田(永丰)矿泉水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书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708元,逾期未预交的,按撤诉处理。原告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大建设工程审价所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华大建设工程审价所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艳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