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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青岛泰坤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青岛天安进出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泰坤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天安进出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002-3号(2014)北执字第1008-3号(2016)鲁0203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泰坤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法,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天安进出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小伟,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调法字第1019号调解协议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对被执行人青岛天安进出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李沧区308国道638号甲房地产进行了拍卖,因无竞买人登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青岛泰坤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该房地产按照第二次拍卖价1508.879万元抵偿本院(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调法字第1019号调解协议书三案中的债务,剩余未清偿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青岛天安进出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李沧区308国道638甲号房地产交付申请执行人青岛泰坤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抵偿本院(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调法字第1019号调解协议书确定的债务共计1508.879万元。[该房地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青岛泰坤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治宇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