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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朋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一×,曹二×,崔××,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556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一×。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二×。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23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辩护人韩××,天津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一×、曹二×、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一×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126.1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二×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170.5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9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一×、曹二×、崔××均不服,以民事赔偿数额过低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王××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刑事部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师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韩××、被害人曹一×、曹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秉花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钟 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车怡轩速录员  回桂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