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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徐海峰贩卖、制造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海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978号罪犯徐海峰,男,蒙古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自治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以(2006)哈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海峰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5日以(2006)黑刑一终字第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以(2009)黑刑执字第50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11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康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根据该犯减刑后的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康监狱以罪犯徐海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徐海峰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海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已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诊断书、病残犯认定表、病历、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海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徐海峰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性质,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海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2日起至202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元彬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越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盛丽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