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雄伟与长沙智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雄伟,长沙智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09号原告王雄伟,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长沙智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黄兴新村杉树组281号。法定代表人颜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雄伟诉被告长沙智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雄伟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缴纳减免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雄伟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卜俊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方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