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27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230号原告金某,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县。委托代理人孟启庸,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