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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2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友珍、肖德阳与蔡平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珍,肖德阳,蔡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2民初22号原告:刘友珍,女,汉族,1951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双江路。原告:肖德阳,男,汉族,1947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双江路。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范涌建,乐山市五通桥区榕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蔡平,女,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本院在审理刘友珍、肖德阳与蔡平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蔡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刘友珍、肖德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故本案要以另一案的审理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燕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庹宴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