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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国顺与米金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国顺,米金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金泉,1969年11月12日。上诉人赵国顺因与被上诉人米金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国顺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国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国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赵国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抗审判员 韩国华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