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曾其炜等15人与鹤山市博海家具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宏杰,廖凤珍,杨三元,杨胡周,吴国辉,李峰丞,肖子何,张满姬,罗福龙,刘喜兰,张修淦,付清林,张修汤,黄连木,曾其炜,鹤山市博海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钟宏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015,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申请执行人:廖凤珍,女,黎族,身份证号码:×××1629,住广西平乐县。申请执行人:杨三元,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17,住湖南省祁东县。申请执行人:杨胡周,男,土家族,身份证号码:×××551X,住重庆市秀山县。申请执行人:吴国辉,男,身份证号码:×××6019,住贵州省凯里市。申请执行人:李峰丞,男,壮族,身份证号码:×××0956,住广西大新县龙门乡武安。申请执行人:肖子何,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830,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执行人:张满姬,女,汉族,身份证号码:×××772X,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申请执行人:罗福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7733,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申请执行人:刘喜兰,女,汉族,身份证号码:×××772X,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申请执行人:张修淦,男,汉族,身份证号码:×××7711,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申请执行人:付清林,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310,住湖北省老河口。申请执行人:张修汤,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62426197401017753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苑前镇茹山村茹山自然村41号。申请执行人:黄连木,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922,住广西桂平市。申请执行人:曾其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62426198312307737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下解放路135号。委托代理人:曾其炜、钟宏杰、杨三元、肖子何。被执行人:鹤山市博海家具有限公司,地址: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彭平发,该公司总经理。曾其炜等15人申请执行鹤山市博海家具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劳人仲案字(2015)第888-90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鹤山市博海家具有限公司应当在2015年8月10日前支付给曾其炜等15名申请人2015年1至7月份的工资共计229817.00元,由于鹤山市博海家具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其义务。根据曾其炜等15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鹤山市博海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鹤山市博海家具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履行。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鹤山市博海家具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等财物进行拍卖,得款201432元,扣除评估费2000元,按比例分配,曾其炜等15人共得款80463元,尚欠149354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鹤山市博海家具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目前没有发现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鹤山市博海家具有限公司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客观情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7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其炜等15人发现被执行人鹤山市博海家具有限公司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莫晓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