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0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居铭与何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居铭,何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0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陈居铭,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侗族,住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何廷明,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县。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居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权利人陈居铭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廷明偿还申请人陆居铭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廷明于2016年1月29日前自动支付给申请人陈居铭全部执行标的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杨正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忠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