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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汉与刘天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刘天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07号原告张汉,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唐锋,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天保,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诉被告刘天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张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撤回对被告刘天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4元,由原告张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美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思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