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茂军与周德洪、张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军,周德洪,张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855号原告张茂军,男,汉族,1961年6月20日生,住清河区。委托代理人田竹,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德洪,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生,住清河区。被告张玉芹,女,汉族,1965年4月25日生,住清河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莲涛,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军与被告周德洪、张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茂军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374元,由原告张茂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隆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