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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尹德平与孙淑香孙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德平,孙淑香,孙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58号原告尹德平,1964年12月15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孙淑香,1960年12月22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孙磊,1982年9月16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德平与被告孙淑香、孙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德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德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德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耿云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