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申请执行岳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3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岳某某,女,傣族。关于徐某某申请执行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岳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徐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岳某某给付一枚金戒指。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某某已向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交付一枚金戒指,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执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郑治文审判员 张国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夏维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