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渔水与王桂付、周福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渔水,王桂付,周福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225号原告:李渔水,打工。委托代理人:谢平,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付,打工。被告:周福琴,无业。原告李渔水诉被告王桂付、周福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连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渔水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平,被告王桂付、周福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渔水诉称:2014年4月24日,被告王桂付、周福琴与原告李渔水就其雇佣原告李渔水弟弟李余海收割麦子时死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王桂付、周福琴赔偿甲方李渔水210000元。二、赔偿款分三次支付:1、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甲方20000元,作为李余海安葬费使用。2、2014年12月31日前乙方支付甲方100000元。3、2015年12月31日乙方支付余款9000元。三、若乙方逾期支付款项,按照赔偿款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四、若乙方逾期支付款项,导致甲方诉讼,诉讼产生的费用、律师费、保全费等由乙方王桂付、周福琴赔偿。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协议后被告仅支付4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其就此事多次与两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170000元,违约金6300元,合计233000元(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不要求被告王桂付、周福琴支付违约金6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王桂付辩称:对原告弟弟李余海收割麦子时死亡认可,当时和原告约定的赔偿21万元是真实的,后来由于我的手受伤,并办理了残疾证,我现在没有能力支付原告的赔偿款。我目前不能一次性付款,我经济困难,想分期支付。周福琴辩称:合同是我签订的,我生活困难,也拿不出来这多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原告李渔水弟弟李渔海受雇于被告王桂付、周福琴,在云南省云山县收割麦子时,被收割机绞伤死亡。同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就李渔海死亡达成协议:“一、乙方王桂付、周福琴赔偿甲方李渔水210000元。二、赔偿款分三次支付1、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甲方20000元,作为李余海安葬费使用。2、2014年12月31日前乙方支付甲方100000元。3、2015年12月31日乙方支付余款9000元。三、若乙方逾期支付款项,按照赔偿款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四、若乙方逾期支付赔偿款,导致甲方诉讼,诉讼产生的费用、律师费、保全费等由乙方王桂付、周福琴赔偿。”2014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李余海的丧葬费20000元,2015年2月16日,被告又支付了20000元,下剩的17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均借故拖延,故原告起诉到院要求两被告支付下剩赔偿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渔水与被告王桂付、周福琴当庭陈述、原告李渔水提交的原告身份证、死者户籍证明、赔偿协议、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欠条一张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渔水与被告王桂付、周福琴之间因李余海提供劳务死亡后签订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2015年2月16日经结算,被告下欠170000元,并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双方已经形成合同之债,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所诉有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及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桂付、周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渔水1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97.5元,由被告王桂付、周福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济附法律条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