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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小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小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小康,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小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吕小康拒不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池民三初字第000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小康银行存款2052604.75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余加胜审判员  祖国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