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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5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吴国安诉梨树区碱场村村民委员长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安,梨树区碱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5民初19号原告吴国安,男。被告梨树区碱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碱场村。负责人杜学胜,男,职务: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安诉被告梨树区碱场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安申请撤回起诉是吴国安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国安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珂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