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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台州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文辉等与莫云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文辉,陈彩萍,莫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异2号异议人:台州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法定代表人:胡桂福,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文辉。申请执行人:陈彩萍。被执行人:莫云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辉与被执行人莫云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案中,异议人台州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城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异议人润城公司对申请执行人赵文辉与被执行人莫云利执行纠纷一案的担保行为。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润城公司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润城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异议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法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台州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谢文春审判员  陈明芳审判员  叶长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毛魏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