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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1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魏艳申请执行李秋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艳,李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104-2号申请执行人魏艳,女。被执行人李秋建,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662-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原告魏艳提供担保的在某银行xxx账户中存款5万元,现案件已经审理完毕,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魏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提供担保的账户内5万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魏艳提供担保的,在某银行xxx账户内人民币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鹏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金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