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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沈张荣与黄继鑫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张荣,黄继鑫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868号原告沈张荣。委托代理人杭炜,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继鑫。原告沈张荣诉被告黄继鑫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以下币种同),减半收取计40元,公告费690元,均由原告沈张荣负担。审 判 长  管继余审 判 员  高 磊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夏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