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蒋海旭与杨文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旭,杨文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9号原告蒋海旭,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杨文杰,男,50岁,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海旭诉被告杨文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海旭撤回对被告杨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素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 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