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2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宝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宝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778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宪章。委托代理人:张荣根。委托代理人:胡梦蝶。被告:沈宝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宝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沈宝兴已交清物业费,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宝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宝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彭小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斯 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