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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273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天柱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第一起盗窃于2015年7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8月5日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杨某伙同杨德炉(已被判刑)在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7号租房,盗走被害人钟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786元的“金爵铃木”牌助力车。案发后,上述助力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杨某在晋江市池店镇唐厝村桥头94号两间租房,分别盗走被害人罗某的一部“联想”牌手机(无法估价)、被害人徐某的一部“OPPO”牌手机(无法估价)。3.2015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晋江市池店镇唐厝村一租房,盗走被害人李某的一部“步步高”牌手机(无法估价)。4.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晋江市池店镇唐厝村北区47号租房,盗走被害人易某的现金人民币30元。5.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杨某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尚书巷6号被害人林某家中,入户盗走被害人林某放于一楼客厅的两部“小米”牌手机(均无法估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其中一部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杨某单独或结伙实施盗窃作案五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81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徐某、林某、易某、罗某、李某、钟某的陈述,证人范某的证言,同案人杨德炉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收款收据,合格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其中第五起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罗群、徐初娟、李玉梅、林秀缎的相应经济损失,退赔被害人易云富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晓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雄彪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