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洛阳焱森矿产品有限公司与李世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焱森矿产品有限公司,李世展,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3号原告洛阳焱森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社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光立。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李世展,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据原告诉状)第三人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法定代表人朱志诚,系该公司董事长。(据原告诉状)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焱森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展、第三人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焱森矿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