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文生、张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文生,张志平,路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2执38号申请执行人申文生,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临城县环保局职工,现住临城县。被执行人张志平,男,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临城县水泥二厂法定代表人,现住临城县黑城乡。被执行人路增平,女,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临城县黑城乡,临城县水泥二厂会计。申文生与张志平、路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志平、路增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路增平位于圣景福城小区B8幢楼二单元402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设定其他有碍执行的权利。查封日期(2016年2月1日起2017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郭书敏审判员  史素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