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刑更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尔吉交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尔吉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64号罪犯尔吉交,男性,1979年7月22日出生,四川省炉霍县人,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03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尔吉交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未缴纳)。刑期至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尔吉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尔吉交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尔吉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尔吉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6年9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