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与乌鲁木齐深金田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广石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乌鲁木齐深金田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广石冶金(集团)有限公司,马红军,李克莉,马红山,张海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负责人:赵玉萍,行长。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深金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军,经理。被执行人:新疆广石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为,经理。被执行人:马红军被执行人:李克莉被执行人:马红山被执行人:张海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证经字第709号执行证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深金田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广石冶金(集团)有限公司、马红军、李克莉、马红山、张海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深金田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广石冶金(集团)有限公司、马红军、李克莉、马红山、张海蓉名下银行存款、收入9997183.3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承担本案执行费77385.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