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燕传成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燕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080号罪犯燕传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江宁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燕传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0年10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燕传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宁刑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0月12日、2013年1月11日、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8028号、第10603号、第38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燕传成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6年10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燕传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燕传成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燕传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燕传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八日(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