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3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三墩分公司与杭州恒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三墩分公司,杭州恒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263-1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三墩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金厦公寓2幢18号商场。法定代表人:高剑峰。委托代理人:仰伟铃,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杭州恒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89号尊宝大厦银尊2004室。法定代表人:俞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三墩分公司诉被告杭州恒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三墩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568元,由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三墩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如敢人民陪审员 徐捷青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赖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