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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刑更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00176号罪犯郭晓东,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10日作出(1997)渭中法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晓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0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陕刑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7年2月6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25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2010年6月7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11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2013年12月11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6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个,系病犯。本院认为,罪犯郭晓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晓东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雯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