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与宁波勇旗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12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胡罗平。被执行人宁波勇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李世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勇旗物流有限公司[(2015)甬北商初字第0042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一辆车辆已被本院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127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