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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星榆与全祖荣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星榆,全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黄星榆。被执行人全祖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星榆与被执行人全祖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据横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判决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全祖荣搭建在证号为横国用(2010)第0001307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上及该宅基地南面的建筑物和堆放物全部强制清除。现该宅基地已清除完毕,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星榆使用,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祖荣全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横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平审判员  黄 登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粟剑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