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尹桂华、王淑荣、栾志强与吕海涛等9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桂华,王淑荣,栾志强,吕海涛,郭永威,李伟红,田国超,李春峰,李海军,孙少林,XX,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伊桂华,女,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王淑荣,女,194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栾志强,男,200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吕海涛,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郭永威,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伟红,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田国超,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春峰,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孙少林,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XX,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强,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榆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九被执行人共给付赔偿款51961.99元及诉讼费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九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榆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