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何东浩与佛山市高明区合创信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浩,佛山市高明区合创信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26号原告何东浩,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461X。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合创信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范唯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东浩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合创信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东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东浩承担。审判员 李林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严家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