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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华堂、覃本莲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堂,覃本莲,梁丽映,何晓茹,何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3011号原告:何华堂,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原告:覃本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原告:梁丽映,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原告:何晓茹,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原告:何意,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爱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子君,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岐关西路。负责人:冯冠华,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意扬,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何华堂、覃本莲、梁丽映、何晓茹、何意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因需要案情需要,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洪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