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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黄东诉黄培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黄培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2214号原告黄东,男,1964年10月18日生。被告黄培然,男,1969年12月20日生。原告黄东与被告黄培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培然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东诉称,2013年原告在被告的建筑工地上干活,当时被告欠原告工资66991元未付,2013年9月22日被告给原告打了一份欠条,后经原告向被告追讨,被告支付11000元,下欠55991元工资。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讨未果,为依法维权,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55991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培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黄东跟随被告黄培然在其承包的建筑工地上做工,工程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66991元工资款未支付,2013年9月2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黄东日工24185元,包工:42806元,计66991元”。后被告支付给原告11000元工资,下欠的55991元工资款至今未支付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55991元工资款。上述事实有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黄东为被告黄培然提供劳务,被告黄培然应支付原告黄东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66991元的事实,减去被告后期支付给原告的11000元,被告还应支付给原告的劳动报酬55991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培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东工资款559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黄培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5551905000xxxx,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缴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王于红审判员  孙岩魁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