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罪犯姚权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皖01刑更570号罪犯姚权,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姚权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1月29日执行机关以该犯于报请减刑期间与同犯相互打架受到警告处分,向本院提请撤销对姚权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姚权在报请减刑期间,未认真遵守监规,破坏监管改造秩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撤回(2016)皖白监局字第56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