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与张太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张太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22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住如东县经济开发区新区黄河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意明,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魏慧华,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冒康袁,公司职员。被告张太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与被告张太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太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沙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