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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董彦涛诉张洪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彦涛,张洪新,赵忠飞,孔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341号原告:董彦涛,男,汉族,1966年2月21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荒山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荒山村本屯。被告:张洪新,女,汉族,1957年8月4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大罗圈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大罗圈村小罗圈屯。被告:赵忠飞,男,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大罗圈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大罗圈村小罗圈屯。被告:孔海军,男,汉族,1958年9月14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荒山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荒山村本屯。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彦涛与被告张洪新、赵忠飞、孔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彦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彦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120.00元,合计270.00元,由原告董彦涛负担。审 判 长 王     君     先审 判 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二○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旸(本件1页,印8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