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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8初字0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仁利与天津天津好润来商厦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利,天津天津好润来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18初字0245号原告刘仁利。被告天津天津好润来商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仁利诉被告天津天津好润来商厦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仁利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天津好润来商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仁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仁利撤回对被告天津天津好润来商厦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