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赵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农民。2015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乙,农民。2011年12月16日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3年9月17日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5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甲,农民。2015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7日至4月20日间,被告人杨某甲经预谋,先后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蔡桥村棋牌室及南面的小屋内开设赌场,以“捺六名”、“三十二张”形式聚集郭某、蔡某甲等多人赌博,从庄家中抽头获利;4月初,被告人杨某乙、赵某甲均受杨某甲雇佣分别负责抽头与望风;4月20日晚,该赌场被民警查获,获利共计2.1万余元。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赵某甲至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杨某甲退出违法所得2.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郭某、蔡某甲、王某、杨某丙、崔某、张某、杨某丁、林某甲、蔡某乙、杨某戊、徐某、邱某、杨某己、尹某、赵某乙、林某乙、蔡某丙等人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自动投案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或为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已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但杨某乙的罪责重于赵某甲。被告人杨某乙、赵某甲案发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有2次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究其被告人杨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四、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予以追缴,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慧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海丽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