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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许井田与许漂划、吕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井田,许漂划,吕慧,孙敬銮,吕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许井田,个体户。被执行人许漂划,农民。被执行人吕慧,农民。被执行人孙敬銮,农民。被执行人吕端阳,农民。申请执行人许井田与被执行人许漂划、吕慧、孙敬銮、吕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许漂划、吕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井田借款本金12500元及利息(以本金125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从2013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孙敬銮、吕端阳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许漂划、吕慧、孙敬銮、吕端阳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且没有查到银行存款,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土地信息,也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土地、车辆信息。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官执字第42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李 振执行员  徐 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