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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6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同航信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亿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同航信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亿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刘芳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6316号原告北京同航信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401-3F00。法定代表人于玻,董事长。被告杭州亿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33号蔚蓝国际大厦1号楼1310室。法定代表人刘芳明,总经理。被告刘芳明,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同航信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杭州亿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刘芳明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同航信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航信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同航信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同航信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亚东人民陪审员  高俊英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