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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字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丽玲与林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玲,林志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字925号原告吴丽玲,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志山,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玲与被告林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吴丽玲以双方自愿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丽玲负担。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岳林誉(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