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鹏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鹏,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商初字第1447号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雷宪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冠,男,汉族,1985年8月8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王鹏,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鹏。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鹏、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王鹏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鹏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同日,原告与被告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2年7月24日,被告王鹏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支取借款100万元,期限六个月,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1月23日止。借款到期后,王鹏未归还借款,且拖欠利息111600元。被告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致使原告借款本息至今未能收回,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诉讼请求:1、被告王鹏偿还借款100万元;2、被告王鹏偿还借款利息111600元(计算至2013年1月23日)及2013年1月24日之后按照月利率1.86%计算的利息;3、被告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由承担。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银行交易回单。被告王鹏、被告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截至2013年1月23日,被告王鹏尚欠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11600元。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签订《借款合同》;与被告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被告王鹏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鹏偿还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王鹏偿还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截止2013年1月23日利息111600元;自2013年1月2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三、被告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48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鹏、被告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群人民陪审员 曹 静人民陪审员 刘惠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