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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山西兄弟鞋行有限公司与刘教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兄弟鞋行有限公司,刘教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3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兄弟鞋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55号。法定代表人王利,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教调,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教调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七千五百七十三元五角(本金三万五千元、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八十七元五角、保全费一千零四十五元、执行费四百四十一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 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