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资阳市简阳某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资阳市简阳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303号原告:陈某,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资阳市简阳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原告陈某诉被告资阳市简阳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通知陈某于2016年1月29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2525元,但陈某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定如下:本案原告陈某自动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傅德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爽 搜索“”